化妆品命名的禁忌
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《化妆品命名条例》和《化妆品命名指南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和指南》),要求化妆品的命名简洁、易懂,符合中文习惯,不得含有误导、欺骗消费者的内容。
化妆品名称中禁止使用的含义或词语包括11类,即:
1。绝对意义。如特效、全效、强效、奇效、高效、速效、神奇、超强、全面、最、第一、超级、顶级、皇冠、极致、非凡、换肤、除皱等
2。虚假的意思。如果化妆品中只添加了一些天然产品,但声称该产品是“纯天然”的,那就是一个假词。
3. 夸张的意思。例如,“professional”可以用于染发、烫发、手指(脚趾)a和专业商店或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其他产品,但对于其他产品来说,它是一个夸张的词。
4. 医学术语。如处方、处方、药物、药物、医疗、治疗、妊娠纹、各种皮肤病名称、各种疾病名称等
5。表示或暗示医疗功能和效果的词语。如抗菌、抑菌、杀菌、抗菌、抗炎、消炎、活血、解毒、抗过敏、抗过敏、脱敏、斑丽晶、无斑点、疤痕去除、毛发生长、毛发再生、抗剥落、减肥、脂肪溶解、吸脂、减肥、瘦脸、瘦腿、,等
6。医学名人的名字。如扁鹊、华佗、张仲景、李时珍等
7。与产品特性无关且消费者难以理解的词语。如解码、数字、智能、红外等
8。粗俗的意思。例如,不得使用“裸体”的粗俗含义。用于“裸妆”(如彩妆)时可使用。
9. 封建迷信。如鬼魂、妖精、卦、邪灵和灵魂。另一个例子是,“上帝”用于“上帝”时属于封建迷信,用于“提神”(如芳香化妆品)时可以使用。
10. 批准的药物名称。如皮肤螨灵等()
11。要求使用超出范围的产品。例如,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申报不得超过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9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,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申报不得超过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9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,专用化妆品的功能不得申报。